在認定部門受理了工傷認定申請之后,有可能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此時需要暫時中止進行工傷認定。不過要是說申請中止工傷認定其實并不準確,因為一般都是認定部門自己作出中止認定的決定,但同時需要書面通知申請人。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中止工傷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工傷認定的流程
1、工傷的認定:根據《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1996)規定,職工由于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工傷認定程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
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二、申請中止工傷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但從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往往都是認定部門自己直接作出中止認定的決定,不過需要同時向申請人作出中止通知書才行。上文中我們為您列舉了一些需要中止工傷認定的情形,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