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小的糾紛或者是摩擦總是不可避免的,問題是在遇到這些事情的時候,公民心中應該是要以法律為信念,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妥善解決才是最可取的。就比如有時候自己在單位被打,有些人被打以后,考慮的問題是在公司被打能申請解除勞動
合同嗎?其實這個問題也是要分情況對待的。
一、在公司被打能申請解除勞動
合同嗎?
那得看公司有沒有過錯,有沒有
違約。如果是你與另一個工人發生個人糾紛被打,你當然不能找公司算帳。如果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在代表公司處理你與公司之間的事宜(如他認為的你的遲到、違規及工資出入等)你被打,你應該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但免不了對方不認,糾紛會升級,你有打官司的風險。打官司中,當然,其中也會考慮你的過錯情況,如果你有過錯,你也得對你的過錯負責,如果是這樣,最后的結果應該是有條件地解除勞動
合同。
二、單位可以隨意解除
合同嗎?
根據《勞動
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方面的要求,否則即為違法解除:
第一,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要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用人單位如果是以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那么這里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的,這里的合法不僅包括內容合法,還包括制定程序上的合法。
第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單方解除
合同條件,那么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因違反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船員支付賠償金。
由此得知,像在公司被打能申請解除勞動
合同嗎的這種事情,具體要看在公司被打的具體原因是什么,如果是自己和公司其他員工之間的恩怨導致的話,肯定公司方面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的,而且在公司打架總歸是違反了規章制度。其次,如果是公司高管對自己做的這種事情,那肯定可以解除
合同,并且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