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與單位簽勞動
合同的時候都會規定勞動
合同的期限,當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想續訂勞動
合同,很多人在這個時候就會問,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是怎樣的呢?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來看看我們的解答。
一、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
1、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
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
合同;2、續訂勞動
合同,如原勞動
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
合同;如原勞動
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
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
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
合同條款;3、續訂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
合同或《延續勞動
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
合同)一式兩份,送有
管轄權的勞動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
保險延續手續。
二、續訂勞動
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在勞動
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2、在
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
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3、協商續訂
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4、經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5、建議:將勞動
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風險。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勞動
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
合同期滿了,那么就要有新的
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
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
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以及您在與單位續訂勞動
合同時所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希望我們整理的上述內容能夠對您在續訂勞動
合同時有所幫助。我們提示,您在續訂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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