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到單位參加工作,會簽署一份勞動
合同,里面寫清勞動
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當然,在女員工處于懷孕階段,單位是不能終止勞動
合同的。如果
違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如何賠償金?我們結合了有關資料,我們一起做個大致了解。
一、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如何賠償金?
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到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實際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在
合同期滿時不得終止勞動者勞動
合同的特殊情況。勞動
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要支付賠償金?
1、勞動
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通過上文,我們給您分析了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如何賠償金。當勞動法規定的情形出現后,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要給職工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參考職工的工資水平及工齡。如果職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比較長,工資收入也較高的話,賠償金額會比較多。單位不給賠償款,職工應該主動維權,向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