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這是指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但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 2、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沒有給付受領人,債務人無法給付,即使給付也達不到債的目的的客觀事實而規定的。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