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怎么辦?
當相對人向
商標行政管理機構提出
商標注冊申請時,如果
商標行政管理機構做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讓相對人不服,相對人可以提出復議申請。接下來,就讓我們就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怎么辦這個問題為您做出解答。
一、
商標行政復議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
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
商標,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
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
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申請
商標行政復議的程序
復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
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在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的申請
1、復議申請人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復議申請書的,復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復議的要求。書寫復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復議申請人簽名。
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復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復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
2、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b、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復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復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復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
第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復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
第四、不屬于本復議機關
管轄的。
3、對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綜上所述,如果相對人對
商標行政管理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做出該決定的機構或者其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具體個案具體分析,關于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行政復議其他疑問,可以具體咨詢律師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