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個體戶轉讓的規定有什么?我國的
公司法不僅有關于公司的一系列法規,還有關于個體戶的規定。
公司法對個體戶的組織經營活動都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個體戶由于其規模比較小,所以個體戶總是會發生轉讓的現象。那么,
公司法個體戶轉讓的相關規定有什么呢?
一、
公司法個體戶轉讓的相關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上述規定是禁止個體工商戶之間經營權的轉讓,這是強制性行政規范。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得轉讓。從法理上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可以轉讓。《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登記機關就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個體工商戶主要是靠自己的勞動獲取勞動性收入而不是投資性收入,它的市場主體資格與經營者人身密不可分,是一項具有人身性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另外,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注冊時不需提交其申報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它的
債權債務關系不如其他經營主體明晰。根據《民法通則》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接受個體工商戶很有可能要卷進不應有的民事糾紛,這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經營者健康發展。因此,從民事關系的處理上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也不能轉讓。個體工商戶轉讓應包含財產權、租賃權、經營權三個方面。實際生活中總是有個體工商經營者想退出經營,有人想接手經營,所簽訂的
合同是以一方退出經營、另一方接手經營為內容,需要完善的僅是重新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同時,接手個體工商戶應當謹慎調查資信狀況等信息,以避免風險。個體戶轉讓后,轉讓前產生的債務應該由轉讓人承擔連帶的責任,如果是轉讓后產生的債務,應該由承接人承擔債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我們提示,個體戶轉讓時需要注意的是個體戶轉讓前所產生的債務,
公司法規定會由轉讓人自己承擔,只有轉讓之后產生債務才歸承轉人所有。若有其他問題,可隨時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