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勞動
合同,簽訂的主體當然是用人單位和相應的勞動者,那么日后要是解除勞動關系的話,誰有權限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勞動者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
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但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的,也就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也可以提起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
同樣的,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出于自愿,也是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可以就勞動
合同的解除簽訂解除協議。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后,還應出具書面的證明材料,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對于用人單位提起協商解除的勞動
合同,根據新規定,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失業
保險的。
三、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
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
合同關系,或勞動
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2、勞動
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3、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須在勞動
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
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4、勞動
合同雙方協商解除
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作為勞動
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有權利提出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但如果是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即使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此時單位也是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