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刑事訴訟法當中每一條法條所針對的具體內容都是不一樣的,觸犯刑法一般情況下肯定是要坐牢的。但是刑事訴訟法當中同時也針對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規定了監外
執行,關于監外
執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當中就有所提及。所以接下來我們就詳細的了解一下,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一、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六條 【監外
執行的終止】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二、哪些人可以監外
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
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于監外
執行: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此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
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
執行。三、監外
執行由哪個部門
執行?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原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
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
執行。如果罪犯是在
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
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
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
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
執行機關。通過我們的介紹可以看出,刑訴法第216條規定這是針對監外
執行的終止的相關規定。監外
執行的終止,主要包括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以后,如果說犯罪嫌疑人的刑期還沒有
執行完畢,在這種情況下,公檢法機關人員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及時收監。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犯罪嫌疑人在
執行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這種情況自然也就代表著監外
執行的終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