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關系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公司發生了爭議以后,雙方往往是各執一詞。在公司全盤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有合法的證據,當然可以尋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的保護,來對勞動關系進行認定。但是在此之前,員工個人首先要知道的一個法律常識就是,在我國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由誰認定?
一、在我國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由誰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簡單地說,勞動關系的確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只能由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二、無書面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就勞動
合同訂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認為目前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認可了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從實踐中看,無書面勞動
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一般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
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無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是引起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
合同法》)施行前的審理勞動
合同糾紛中,相當一部分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于無書面勞動
合同的勞動爭議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認定為無效,因此導致許多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如何判斷沒有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的效力?在這里不能簡單地進行無書面形式則無效的推理。無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可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否定其效力,如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1995年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以及勞動
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此外,地方性法規如2001年《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和2002年《上海市勞動
合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從上述規定的內容看,無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不能簡單將其視其為無效,而是應當適用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認定勞動關系的部門,第一是當地的勞動能力仲裁委員會,其次才是當地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說,針對勞動關系在認定的時候,員工本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只有對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夠依法提交至人民法院訴訟請求的。這就是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