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挪用資金罪的
量刑標準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緩刑適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二)未全部退贓的;(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無論是定罪還是
量刑,都會充分考慮挪用資金罪的具體犯罪數額,對于不同的挪用資金行為,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是不同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