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那么夫妻
離婚就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換句話說,對于夫妻個人的財產那么在
離婚的時候就是不能分割的。而此時分割夫妻財產就有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要是遇到
離婚財產分配不均的話該怎么辦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導致
離婚協議不公平的原因
協議
離婚已經是當今社會普遍采用的一種
離婚方式,但是在協議
離婚時在關系到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時候,往往由于很多原因,
離婚后
離婚一方或雙方會認為所訂立的
離婚協議是不公平的協議,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呢?
在司法實踐中,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
合同的標準來判斷本案
離婚協議是否公平、合理。所以,在
離婚協議方面是不適用
合同法的公平合理原則的。同時,在訂立
離婚協議時,
離婚一方可能才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協議。
二、
離婚財產分配不均該怎么辦?
那么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
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
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
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
離婚協議后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一般是在協議
離婚當中,而此時如果是
離婚之后的一年之內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此時法院也是會受理的。當然,訴訟過程中也要實際提供證據證明之前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存在其中、脅迫的情況,這樣才會撤銷之前
離婚夫妻的財產分割協議,然后就實際情況重新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