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規則是什么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規則是什么?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制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以
建筑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
建筑面積應按國家現行《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 商品房整棟銷售,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
建筑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
建筑面積扣除)。
第五條 商品房按“套” 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聽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
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套內
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
建筑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
建筑面積 分攤的公用
建筑面積
第六條 套內
建筑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
建筑面積。
第七條 套內
建筑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
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
建筑。按照專用
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
建筑設計規范》計算。
2、套內墻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有墻及非共用墻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套(單元)與公用
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水平投曩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響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
建筑面積
按國家現行《
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
建筑面積的計算公為:
套內
建筑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 套內墻體面積 陽臺
建筑面積
第八條 公用
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
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
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第九條 公用
建筑面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
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
建筑面積。
公用
建筑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
建筑物的
建筑面積扣除整棟
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
建筑面積之和,并拓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
建筑面積,即為整棟
建筑物的公用
建筑面積。
第十條 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計算
將整棟
建筑物的公用
建筑面積除以整棟
建筑物的各套套內
建筑面積之和,得到
建筑的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第十一條 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計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
建筑面積乘以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
建筑面積。
分攤的公用
建筑面積=公用
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套內
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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