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具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
離婚,二是
起訴離婚,雖然這兩種
離婚方式的過程都不一樣,但是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資料,只不過需要的資料是不大相同的。那么,外地
起訴離婚要什么文件呢?下面,我們來給您講解一下。
一、在外地
起訴離婚要什么文件?
到法院
起訴離婚,在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
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以便法院進行核對。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等原因無法提交的,應當到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材料,證實雙方確是夫妻。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應攜帶結婚證,身份證及其他必要證據材料。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2、涉及精神病人的
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6、涉及分割
股票、債券、投資
基金份額等有價
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二、在外地如何
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
離婚,或愿意
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
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
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
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③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申請;如果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有關于外地
起訴離婚要什么文件的問題,我們就講解到這里。外地
起訴離婚中不同的案件需要的資料也是不同的,原告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和其他一些有利于自己合法權益的資料,以求達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可以繼續觀看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