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勞動糾紛的特殊性,勞動者可以先裁
再審,因此勞動糾紛發生后勞動者首先會申請
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是,
勞動仲裁與訴訟一樣,都會有
管轄規定,那么如何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
管轄地呢,的我們為您解答。
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
管轄地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發生后,您首先都會想到申請
勞動仲裁,但是該向哪個地方的
勞動仲裁委申請呢?或者說向哪個地方的
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比較有利于已方訴訟呢?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照確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
管轄;
2、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
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
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
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
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
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
勞動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
起訴的,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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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更的,不改變勞動爭議仲裁的
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申請
勞動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
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的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以上即是的我們為您總結的如何確定
勞動仲裁的
管轄地,另外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同的話,為了避免勞動者長途跋涉進行訴訟,可以在仲裁裁決出來后,搶先選擇有利于自己訴訟的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相關問題可以咨詢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