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專利行政復議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隨著生活的發展,我們對
專利的重視程度與日俱增。
專利行政復議作為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越來越多的在實際生活中涉及到,在這個過程中,關于
專利行政復議的時間的相關規定關乎到我們能否順利的在有效時間內快速解決
專利問題。下面就由我們為您帶來相關介紹。
一、關于
專利行政復議申請時間的受理相關規定
國家
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復意見的,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根據《
專利法》第60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
行政處罰。對上述
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侵權人期滿不
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二、相關的具體法律條文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第二十七條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本規程中有關“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從國家現行的對
專利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中來看,我們需要特別注意
專利行政復議的時間規定,在生活中出現了需要申請
專利行政復議的時候應該盡可能及時的向國家相關部門提交材料申請,或者及時向等專業第三方尋求幫助。也要相信,只要在法律規定有效時間內提交,相關部門會及時有效的處理好我們的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