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是指
離婚夫妻協商好相關事項,并且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后,帶上相應的身份證件,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
離婚手續。那么協議
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呢?我們為您整理相關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協議
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
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
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
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5)結婚證。
二、協議
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般來講,協議
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
離婚方式。但協議
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二)雙方當事人
離婚是完全自愿的;(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五)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上幾點,如果有任何一點不符合,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在閱讀完上述內容后,我們知道辦理協議
離婚的需要當事人帶上哪些證件了吧,如果這些證件有所缺少的話,那么一般來講是無法辦理
離婚的,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格外注意。以上就是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