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是涉及經濟犯罪的,比如說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這類案件,法院在查封或者拍賣當事人不動產的時候,都有可能對其不動產的價格首先進行司法鑒定。因此涉案當中的原告和被告,雙方可能也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物價鑒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一、物價鑒定是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 ?
價格鑒定并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出現過;價格鑒定屬于一種書面證據,是用來證明動產或者不動產價值的證據材料。
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委托價格鑒定;
2、受理價格鑒定;
3、現場勘估;
4、鑒定、估算;
5、出具鑒定報告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二、鑒定當事人委托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托書。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委托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2、委托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3、委托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4、委托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鑒定委托書應當附有鑒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準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托書后,應當對鑒定委托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對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
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復核制度。
價格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后,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系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并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鑒定結果。
五、鑒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鑒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2、鑒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3、鑒定因素分析,鑒定勘測數據,鑒定使用方法,鑒定結果;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鑒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鑒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我國的刑訴法當中沒有哪一條法條詳細的規定了物價鑒定,其實,籠統的說物價鑒定不能夠算作刑事訴訟法當中專門規定的,因為有的時候在民事糾紛當中也可能會對具體某一個物品的價格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的結果可以作為辦案過程當中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