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的家屬有權參加訴訟,但是很多家屬卻在訴訟的時候覺得審判不公正,情緒一時激動就在莊嚴的法庭上大吵大鬧,此時法官一般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將這些家屬帶出法庭。那么,刑事訴訟法161條文具體內容是什么呢?一、刑事訴訟法161條文的內容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罰款、
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
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
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文注釋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說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嘩、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布。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聯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4條從上述內容來看,刑事訴訟法161條文就是在法庭上吵鬧被法官處罰的法律依據。因為法庭是法官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審判的地方,其秩序是不允許任何人擾亂的,擾亂者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