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反訴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所謂反訴,其實也就是在民事訴訟當中,被告成為原告,向我國人民法院對原告提出相關訴訟,這種情況其實在民事法庭審理的過程當中也比較常見。并且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當中,專門對反訴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生活當中,如果您在民事訴訟的時候遇到了這種問題,可以自己先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法反訴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反訴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
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
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
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
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
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二、什么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過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于判決的
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在提起反訴的時候,必須是限于當事人的范圍,請求反訴的事情必須是和案件有因果關系的,而且有的時候,比如說原告放棄了訴訟請求的話,那么被告反而可以有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有權對原告方提起反訴,被告反訴原告的這種情況可以并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