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
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yè)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yè)之間有
債權債務時,企業(yè)合并后,
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yè)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fā)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
債權債務及由
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
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
合同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
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于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guī)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