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必須明確孩子撫養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案件在審理的時候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像這種案件,同一個法院基本上要作出多種裁決的,首先肯定要對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作出裁決,其次有孩子的要做出孩子
撫養權的裁決,另外還包括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這就是
離婚訴訟案件和其他案件最明顯的區別。那么,
離婚判決必須明確孩子撫養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一、
離婚判決必須明確孩子撫養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這個問題要看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
起訴,要求變更小孩
撫養權。
二、確定孩子
撫養權的原則是什么?
雙方在
離婚時自行協議孩子
撫養權歸屬,達不成協議,可以
起訴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這個具體要看原告方在自己提交的訴訟請求當中,是否有請法院來判決孩子的撫養問題。如果雙方針對孩子的
撫養權并沒有什么具體的爭議,只不過要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和分割夫妻財產的話,我國人民法院不會強制的對孩子的
撫養權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