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人的賠償問題?高空墜物砸傷人的情況已經被各個渠道報道了不知多少次,但是這種不文明現象卻仍舊難以杜絕。相信很多朋友和我們一樣,走在有居民樓的街道旁邊總是提心吊膽,擔驚受怕的,既怕被不明飛來物體砸傷自己,更擔心砸傷人之后自己找不到人來擔責任,白白承擔損失。高空墜物案件最難查的也就是肇事者,所以賠償問題往往難以解決。接下來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高空墜物砸傷人的賠償問題?
一、認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
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著于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梁、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桿、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倒塌、脫落、墜落是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
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
建筑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二、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
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
起訴。我們可以看出,這類案件主要涉及責任認定和后續的賠償問題,其中責任認定是最有難度的一個環節,受害人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環節查找承擔責任方,要求責任承擔者賠償自己的
醫療費用和因為誤工而沒得到的那不封收入,如果,有義務承擔責任的一方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受害者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