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企業簽訂勞動
合同的本質目的不是要維護正常的勞動關系,而是寄希望于通過勞動
合同來牽制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緊缺的情況下制定各種不公平的條款,這種勞動
合同,員工根本就沒有必要簽字,即使簽字了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先不說用人單位,重點員工本人也需要知道,訂立勞動
合同的時候需要遵守什么原則?
訂立勞動
合同的時候需要遵守什么原則?
1、合法原則。
合法是勞動
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
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
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
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
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
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
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
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于勞動
合同的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
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
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勞動
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
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
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
合同。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
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
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于平衡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
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于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
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
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勞動
合同由雙方自愿,
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
4、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
合同也是一種
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
合同。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
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
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
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
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
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
合同就很難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
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
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很明顯的,訂立勞動
合同的時候,雖然勞動
合同的主體條款可以由公司單方面擬定,但是最起碼勞動
合同必須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則。尤其是公平和自愿原則,生活當中有些用人單位在后期補簽勞動
合同的時候,因為押的有勞動者的工資,所以很多勞動者都是在不情不愿的情況下簽訂的不平等的勞動
合同,這明顯違背了相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