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認為在夫妻
離婚的時候確定了孩子
撫養權和具體撫養費數額之后,那么以后就只能按照這個月底來履行。但其實隨著孩子年歲的增長,在生活、學習方面的花銷會增多,而這個時候自然也就需要增加撫養費數額。那一般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規則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
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3、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對于撫養費,不僅可以要求增加,還可以進行減少。不過一般要求增加和減少提出的主體都是不一樣的,但無論如何此時都要求有合理的變更理由才行,否則的話即使
起訴到法院,最終也是無法得到支持。至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上文中我們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