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剛入社會第一次找到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
合同的青年不知道勞動
合同轉正以后再簽還是試用期就簽,因為對這種法律知識沒有公司了解的清楚。為了防止有些公司在這種事情上蒙騙不知道這方面法規的新人,我們今天說一下勞動
合同究竟什么時候簽。一、入職簽
合同還是轉正后簽《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行為違法。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自第二個月起要求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二、試用期是怎么規定的勞動
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
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這種試用期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
合同,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往往要“吃虧”的是用人單位。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是違法行為,所以勞動
合同轉正以后再簽是不可以的。試用期開始雙方就必須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在第二個月開始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兩倍工資。因勞動
合同是保證員工利益的,您多了解可以防止被騙或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