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指的是
離婚之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擁有行使探望孩子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很多夫妻
離婚之后探望權的形式并不是特別的順利。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協議
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么辦?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協議
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么辦?可以要求法院強制
執行或者協商解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采取罰款、
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
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對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后再
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
執行。二、
離婚后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什么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您必須了解的,比如: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3、
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首先,最好的方法就是雙方協商解決。當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話還是需要利用法律的力量,也就是去當地的法院申請法院進行強制
執行。可能您對于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