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有什么內容?
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關于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對于人身權益的保障原則進行了完善和規定。同時也明確了
保險合同失效,使其恢復效力的具體條件,相當于對現有的法律進一步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說明。下面就跟著我們來了解一下,對于
保險法都進行了怎樣的司法解釋吧!
《解釋三》明確人身
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
保險交易。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明確
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
合同效力。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規范
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
此外,《解釋三》還對
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
保險人
遺產的
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
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三》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
保險消費者,促進
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當事人糾紛,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
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家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王小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5〕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為正確審理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
保險法中關于
保險合同章人身
保險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合同,根據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
保險人同意并認可
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
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
合同訂立后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
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
保險合同并認可
保險金額:
(一)被
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
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
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被
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
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
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人身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
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
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合同是否經過被
保險人同意并認可
保險金額。
第四條
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
保險人的
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
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被
保險人根據
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
醫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知道被
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以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
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保險合同效力依照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
保險費的,除被
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
保險人拒絕恢復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后,三十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合同自投保人補交
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
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
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
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
保險人在
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
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
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
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
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
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
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
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
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
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
保險人,
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
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投保人或者被
保險人在
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
保險人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者被
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
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
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
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
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
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
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根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被
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
保險人給付
保險金,
保險人以其已向持有
保險單的被
保險人的其他繼承人給付
保險金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受益人與被
保險人存在繼承關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人民法院應根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
保險法及本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
保險金歸屬。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
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保險人依照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
保險人、被
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
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
合同未經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
保險人的除外。
第十八條
保險人給付費用補償型的
醫療費用
保險金時,主張扣減被
保險人從公費
醫療或者社會
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該
保險產品在厘定
醫療費用
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
醫療或者社會
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
保險費。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
醫療費用,
保險人以被
保險人的
醫療支出超出基本
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
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
醫療保險同類
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保險人以被
保險人未在
保險合同約定的
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為由拒絕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
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以被
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
保險金的,由
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受益人或者被
保險人的繼承人以被
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抗辯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
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主張根據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
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
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
保險人主張根據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
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為被
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
保險合同,被
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當事人要求
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約定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
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
保險責任期間之外,但有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之日在
保險責任期間之內,當事人要求
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約定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被
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
保險人給付
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
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
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閱讀了關于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我們可以看出解釋三對于
保險合同、人身權益等都進行了非常嚴格和具體的規范。相比于之前,又有一些類似于
醫療保險的新內容添加進來,對于
保險法了解不多的朋友更要仔細閱讀并理解,注意保護我們自己的人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