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有效力的,有效的勞動
合同能夠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當然勞動
合同無效就會引起紛爭。那么,勞動
合同無效由誰認定的呢?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關于勞動
合同效力認定的相關知識,我們做了如下整理,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
一、勞動
合同的效力由誰確認?
實踐中,對勞動
合同效力的確認,應當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所謂的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確認之訴有肯定確認之訴和否定確認之訴之分。申訴請求應當這樣寫:請求依法確認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訂立的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通過仲裁程序或訴訟程序,以裁決或判決的形式確認勞動
合同無效。
二、如何認定勞動
合同無效?
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并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宣布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
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無效的確認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進行確認,只能在勞動
合同當事人提起確認申請時,才能依職權進行審查。如果勞動
合同當事人沒有提出確認申請,兩個機構就無法主動介入勞動關系來確認勞動
合同的效力。實踐中,一般是在勞動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才附帶提起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確認申請,與其他勞動爭議一樣,在程序上也應當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對無效
合同的認定,除了在內容上有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外,當事人的資格也影響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主體不合格,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忽略主體因素,內容再完備也只是空歡喜,因此主體資格非常重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權利認定,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來確認。但前提是勞動
合同當事人要提出確認申請,相關部門才能介入勞動
合同效力的確認。當事人遇到勞動
合同效力糾紛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