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數賣的商品房
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房數賣的
合同效力需要根據下列幾種情況來分別判定: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
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
合同義務,辦理了
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
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
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
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
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
合同。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于先后買賣
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房屋買賣
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故就兩個
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
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
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
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
合同的買受人自
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
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
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
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
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由于商品房屬于不動產,而針對同一商品房的多份買賣
合同,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則就應該認定是有效的。此時只有辦理了商品房的登記過戶之后,購房者才能確定所有權。而在此之前開發商簽訂的購房
合同,并不屬于無權代理。我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