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實踐當中,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的地方,容易混為一談,比如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等等。但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
量刑明顯和其他罪是不同的,為了做到罪與刑的均衡,我們必須正確區分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和其他罪名。那么,什么叫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具體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量刑標準又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我們為你作嘔相信解答。
一、什么叫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兩罪的區別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戶資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則沒有牟利目的要求。(二)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區別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而不是以本罪論處。
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值得一提的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才可能構成犯罪,即使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也不以犯罪論處。另外,構成此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實施的相關行為,則不能認定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