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自己受到工傷傷害后,總感覺投訴無門,自己默默承受著病痛并承受著巨大的精神以及經濟壓力。我們要提醒您,我國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遭受到工傷傷害 ,一定要積極爭取自身權益。那么,工傷傷殘鑒定如何主張賠償?小面由我們為您整理相關內容。
一、工傷認定程序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
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
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
醫療終結或
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
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
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三、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
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
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
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
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四、
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
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五、法院審理程序
對
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
上訴。
六、
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
執行局提起
執行申請,由法院
執行。受到傷害的勞動者一旦經過工傷傷殘鑒定,就要拿著傷殘鑒定書及時向單位投保的
保險機構申請理賠,如果單位沒有給受傷的勞動者繳納
保險,則由單位承擔相關費用。因為投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