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財產等。 根據起來
遺產分為三大類: 1.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2.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和義務; 3.公司的債權、債務和其他合法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在區分
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
遺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
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
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
遺產來繼承。但在區分
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
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
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
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
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
遺產來分割。 ②對于早已參加工作(勞動),并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
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
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個人的債務,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
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
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雖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