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解除
同居關系后,對于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接下來,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解除
同居關系后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
同居期間財產包括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范圍
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
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關于
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本人的理解是: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據此,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
醫療費、
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
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
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由于
同居關系本身就是自始無效的,所以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也是不同于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的分割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
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
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男女之間的
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此時要是發生什么事情,法律也不會給予相應的保護。而要是男女解除
同居關系的話,那么此時還是要就
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分割,具體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