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四款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1]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2]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
請注意:珍貴動物,不僅包括上述物種的野生類型,還包括人工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南京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