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質的認定
1.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簡稱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環境中難以降解,可生物積累,能通過空氣、水和遷徙物種進行長距離越境遷移并沉積到遠離其排放地點的地區,并能夠在陸地生態系統和水域生態系統中積累,對環境和生物體造成負面影響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機物南京律師網。[1]
目前,《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除了第一批12種POPs物質外,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又分四批新增了14種受控POPswww.da64.net。26種受控POPs物質分別為: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DDT、六氯苯、氯丹、滅蟻靈、毒殺芬、七氯、多氯聯苯(PCBs)、多氯聯苯并-對-二噁英(PCDDs)、多氯聯苯并呋喃(PCDFs)、林丹、α-六氯環己烷(HCH)、β-六氯環己烷、商用五溴聯苯醚、商用六溴二苯、開蓬、商用八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五氯苯、硫丹、六溴環十二烷(HBCD)、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多氯化萘。
3.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2016年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涉及到的重金屬共14種,即鉛、汞、鎘、鉻、砷、鉈、銻和鎳、銅、鋅、銀、釩、錳、鈷。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的《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是鉛(Pb)、汞(Hg)、鎘(Cd)、鉻(Cr)和類金屬砷(As)等,兼顧鎳(Ni)、銅(Cu)、鋅(Zn)、銀(Ag)、釩(V)、錳(Mn)、鈷(Co)、鉈(Tl)、銻(Sb)等其他重金屬污染物。
4.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鑒于實踐中“有毒物質”的表現形式繁多,可能無法為《解釋》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所涵括,第(四)項專門規定“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兜底項。適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毒物質”是“有害物質”中具有毒性的物質,其屬性不僅僅在于對環境的危害,更在于其本身的毒性長三角律師網。因此,實踐中要注意有毒物質的典型特征,避免將其他有害物質納入到有毒物質的范圍長三角律師網。長三角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