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行為的認定不以違法性為前提
首先,《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痹摋l并未將違反環境污染法規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
其次,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長期性、潛伏性和立法的滯后性,對于現實生活中難以預料的污染事件,如果將違法性作為污染事實認定前提,污染者可通過舉證污染行為不具違法性而免責,將導致對受害人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保護不力www.da64.net。
其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辈荒芎唵瓮茢喑霏h境污染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要件,而后的環境保護法則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客觀違法原則,即污染行為不以違法性為前提,無需考慮污染達標與否、有無規定,只要具備危害性即可。對于危害性的判斷,應以公眾的普遍認知標準,結合日常經驗法則予以綜合認定。
綜上,我國環境污染侵權在客觀上不以污染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為前提,主觀上亦不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只要污染行為造成損害事實,且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