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今年18歲,女方16歲,家里辦了婚宴儀式,雙方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未領取結婚證,現在女方過了一個月跑了,彩禮能要回來么?能要多少?
答:彩禮可以大額返還。對于目前的情況,因為雙方未領取結婚證,屬于非法
同居關系,因此你無須
起訴離婚,可以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返還)為由直接
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具體比例在處理時會考慮雙方的
同居時間,是否生育及共同花費等綜合考量,建議及時
起訴,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二、我們結婚后,女方家人多次強行帶走女方,這次又大打出手,實在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了,我打算
起訴,應該怎么辦?
答:對于訴訟
離婚,可以由律師幫你代寫民事
起訴狀,同時準備身份證、結婚證(婚姻檔案)并收集相應證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若對方首次
起訴不同意
離婚的,你可自判決生效后滿6個月或1年后再次提
起訴訟處理。
三、我們雙方談戀愛十幾年,最近我發現對方出軌,多次交涉后對方愿意支付一筆費用,但隨后要挾我要以敲詐勒索為由報案,我應該怎么辦?
答:1.對于你們戀愛的問題,屬于非法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雙方在
同居期間有孩子或者共同財產,可以協商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對于男方支付給你的大額費用,建議你收集相關書面證據(短信、微信、轉賬等),在對方報案后及時配合公安處理相關問題,無須恐慌。
四、我們老兩口的工資被女兒轉移,我要怎么辦?
答:對于你們目前遇到的問題,屬于不當得利返還糾紛,可以通過收集銀行流水、工資證明等證據通過訴訟解決,考慮到家庭內部的情感問題,協商處理可能更為妥當。
五、男方領取了假結婚證騙了我十幾年,現有一個男孩,我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1.對于你們雙方的身份關系,現在屬于非法
同居關系,對于財產和孩子可以協商或訴訟處理。
2.因為目前法律的變動,你無法解除
同居關系,若想將婚姻狀態變更,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解決。
六、男方出軌并有家暴行為,我想
離婚應該怎么做?彩禮是否需要返還?能否向對方主張賠償?
答:1.對于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可以收集相關出軌及家暴證據,例如親密照片、聊天記錄、傷情照片、診療記錄、報警記錄、警察筆錄、傷情鑒定報告、告誡書、保證書、證人證言、相關機構證明等證據,爭取一次調解或判決
離婚;
2.對于彩禮返還問題,需要根據雙方的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小孩、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婚內是否有過錯等情形綜合考慮。
3. 家暴及賠償問題
(一)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該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相關條款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實施后,在
離婚案件中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并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大量出現,但對于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司法實踐中標準并不統一。
一般家庭沖突與家庭暴力區別如下:
首先,兩者的起因不同。“家庭沖突”是家庭成員之間因家庭瑣事導致的各執已見,由于未能理智處理問題導致矛盾雙方發生爭吵,在某些情況下會進一步演變為身體上的接觸;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強調的是一方長期對另一方實施的身體上以及精神上的殘害。
其次,兩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沖突”是家庭成員之間在不特定的時間、由于生活分歧導致的爭執,沖突的形式主要是謾罵或者無特定目的的傷害;而“家庭暴力”強調的是一方對另一方實施的經常性的身心傷害,不是偶發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幾次家庭沖突。
最后,兩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家庭沖突”一般不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對受到傷害的一方一般不會造成什么惡劣的影響;而“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后果往往是持續的,且難以治愈的,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的同時往往也會對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侵害后果具有雙重性。
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應為一種積極行為。“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與
離婚的關系。審判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于婚姻關系中,且是引發
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并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則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之一。依據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故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種考慮不同意
離婚,法院也應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準予雙方
離婚。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應導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對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親屬。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它訴訟目的,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采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于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并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均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二)可以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時間
婚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利要求有過錯方給予賠償,該請求權可以在
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起。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提起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時間,可總結以下幾方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在
離婚訴訟中不同意
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如無過錯方在
離婚訴訟一審中未提出,二審中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離婚訴訟中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可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的對象,僅限于
離婚訴訟中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若原告未在
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將導致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無法得到救濟。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
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