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咨詢:鄧律師,您好,請問在我自己買了一輛車,剛剛辦了臨時牌照,前幾天,我弟弟將車開出去與朋友吃喝酒,我弟弟的朋友見到我的弟弟開了我的車,就以為是弟弟的車,就想開。我弟弟也同意了。后來發生交通事故,請問我弟弟要承擔責任嗎?
南充交通事故律師鄧顯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你弟弟作為你車輛的管理人,明知他朋友喝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還是將車借由其開,致使他人受到傷害,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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