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日11時5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濱河生態路自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與原告呂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此事故經郯城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呂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向.起訴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賠償30000元,經調解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剩余車損、評估費、保全費、拖車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5500元。雙方因此事故所涉及的賠償事宜一次性了解,互不追究。取得了雙方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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