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9年3月19日,楊某(女)與周某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自行負擔,雙方協商由楊某照顧孩子四年,周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元。離婚后孩子一直由楊某撫養照顧,周某未盡撫養照顧孩子的義務。為此,楊某要求周某支付孩子撫養費2009年3月19日至2012年12月24日約定的撫養費22500元,并要求變更周小周的撫養權歸楊某所有,周某支付每月745元至孩子18周歲止。本律師接受委托后組織好了相關證據材料,代楊某書寫了起訴狀,代楊某到.立案,并出席了法庭審理。庭審中,周某承認欠撫養費,但不同意變更撫養..,不同意支付孩子撫養費。
案情分析與評價: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某離婚時,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撫養[中法網]。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考慮。如果子女系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愿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那么可以變更撫養..。現孩子一直在原告處,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利,而原被告的婚生子周小周已滿十周歲,其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變更周小周的撫養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結合本案,原告隨其母在郯城縣城居住生活,被告經營公司,原告的撫養費應以每月500元為宜。
案件的審判結果:
一、變更原告楊某與被告周某婚生兒子周小周由原告楊某撫養。
二、被告周某支付子女撫養費每月500元,自2009年3月至周小周滿18周歲,于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當年度的撫養費。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四年的撫養費24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楊某。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相關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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