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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公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龐某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被告人龐某某的一審辯護律師。庭前通過會見被告人,并且仔細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且經過剛才的的法庭調查,現就本案事實及相關證據,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采納: 一、被告人龐某某應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品罪。 首先,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實,本辯護人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參與制造爆炸物的證據王某某的詢問筆錄和其當庭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對此證據不應作為認定龐某某參與制造爆炸物事實予以認定[中法網]。而張某某當庭陳述只見過幾次龐某某,和龐某某很少交流,因此對龐某某是否參與制造爆炸物也只是聽王某某轉述和推測。并且從村委會出具的證據和王某某當庭陳述被告人龐某某在煤場工作可以證明被告人龐某某沒有參與制造爆炸物的時間。因此所有證據之間存在很多矛盾,無法相互印證,不能有效證明被告人龐某某參與制造爆炸物的事實。 即使貴院依據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龐某某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但被告人龐某某是后來才參與的,對其制造的爆炸物品數量也無從證實,因此對其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不能認定。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龐某某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本辯護人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望.查明事實,依法認定。 再次,被告人龐某某在知道被告人王某某存放的是炸藥后,沒有及時報案,仍然縱容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存放炸藥,對此本辯護人認為其應當承擔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刑事責任,但龐某某開始并不明知存放的是炸藥,而是在發現王某某等人制造炸藥后才知道存放的都是炸藥,而且具體數量也無法知曉,因此對其犯罪數量應當區別于其他被告人對待。 最后,即使.認定被告人龐某某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儲存爆炸物的兩種行為,也應作為一罪處罰。依據刑法規定及理論認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藥、爆炸物罪屬于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作為特殊的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即行為人實施某一選擇性罪名包含的全部犯罪行為,不按照各個犯罪行為單獨定罪,而是合并認定為該選擇性罪名,且作為一罪處理,不數罪并罰。 二、被告人龐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認定被告人龐某某是在王某某非法制造一段時間炸藥后,才通過王某找到被告人龐某某,將炸藥存放在龐某某臨時占用的村委會大棚中,而且通過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認定被告人龐某某預先就知道要存放的是炸藥,其知道后曾要求他們將炸藥拉走,但由于被告人龐某某法律意識淡薄,才未及時報警。因此被告人龐某某在這一犯罪中所起的僅僅是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龐某某在犯罪過程中,并未取得任何非法所得,王某某所說給了被告人龐某某3000元錢,該款項系被告人龐某某向王某某所借,用于其孩子上學,并非出賣炸藥所得錢款。 三 、被告人龐某某依法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懇求.依法認定。 1、被告人歸案后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使得案件能夠順利的偵破,望.考慮此情節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并無任何前科、劣跡此次犯罪為初犯、偶犯,此次犯罪是一時糊涂,完全是不懂法所致,案發后被告人十分后悔,已經完全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懇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m.hbhongyijixie.com]。 3、被告人在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懇求.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河北公澤律師事務所 2011年 月 日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支、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為依法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支、藥、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百二十五條..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非軍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十發以上、氣鉛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支、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支、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二十五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支、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支制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銷售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 盜竊、搶奪支、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百二十七條..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支、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非軍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十發以上、氣鉛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二十七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支、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百二十八條..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非軍用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二十發以上,氣鉛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二十八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非軍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一百發以上,氣鉛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 非法攜帶支、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支或者手榴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支計;非成套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支散件計。 第八條 刑法..百二十五條..款規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支、藥而為其存放的行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為。 刑法..百二十八條..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支、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支、藥的行為。 刑法..百二十八條..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支、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支、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支、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九條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條規定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有前款情形,數量雖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也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百二十五條..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在公共場所、居民區等人員集中區域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三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數量達到本解釋規定標準的,不適用前兩款量刑的規定。 第十條 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其他藥、爆炸物品等行為,參照本解釋有關條文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律師律師網站標 簽:律師動態, 刑事辯護 網上搜:王林律師代理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品罪案件辯護詞 ※周邊律師文集: ·保定李慶律師為張某某交通肇事案辯護,判處緩刑。 ·保定律師成功辯護涉外詐騙案 ·保定李慶律師辯護重婚罪被免除刑事處罰 ·保定李慶律師辯護非法拘禁案判處緩刑 ※相關法律問答: ·在公司上班三年多,沒有給入五險,工資無緣無故,發的少 在公司上班三年多,沒有給入五險,工資無緣無故,發的少,給入的意外險,受傷半年多沒有給報一分錢,現在公司不讓去上 ·兩個月前買了張5000元的美容卡 兩個月前買了張5000元的美容卡,現出小意外急需用錢,想退卡,有法律支持嗎 ·細爹有權力長期住我父親家嗎?父親有義務把房子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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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