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姜冰律師解讀 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一)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申請工傷認定之日,超過1年受理時效的;
(二)事故傷害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關材料當事人姓名與受傷職工真實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傷害職工參加外地工傷保險,提供不出外地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委托書的;
(五)不屬于職業病目錄所列疾病;屬于職業病目錄所列病名,但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
(六)就醫資料尚沒有明確診斷意見的;
(七)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用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八)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
(九)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到相關單位實習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十)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規定應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
(十一)用工主體不明,事故傷害事實證據不清等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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