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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銷售偽造產地的產品被處罰后,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在2013年5月10日被.撤銷,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16日又重新作出了處罰決定.新的處罰決定 基于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和同一理由,僅僅在引用法律條文時增加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第五 十五條。原文如下:“本局經重新研究認為、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的植物生長調節 劑的行為,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銷售第五十三條規定禁 止銷售產品的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 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 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當事人沒有本條規 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 十五條予以處罰。”處罰的結果也與前一次完全一致[中法網]。 當事人認為,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再次處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遂又提起了行政訴訟。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梨城律師事務所受王某委托,指派宋緒杰律師擔任王某(原告)訴萊陽市工傷行 政管理局(被告)行政處罰決定一案的代理人,經過對案情的分析,以及今天的法庭調查。 現就該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見,望法庭采納: 一、被告對原告的處罰行為系違法侵權行為,應予以依法撤銷。 對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而言,如果法律并未賦予行政機關權力,那么其做出的未予 以授權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誠然,被告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處罰權,可以在授權范 圍內做出行政處罰,但這種處罰除了內容合法外,理由應當充分,程序更應合法。被告的 處罰決定一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而又未責令其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話,則被告便無 權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再次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因為其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而依照現有 法律規定又沒有重新進行處罰的依據,審判機關也沒有授權或者責令其重新作出,即意味 著被告的再次處罰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正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 被告對于原告的行為曾于2012年5月10日做出萊工商公處字(2011)第2261號行政處 罰決定書,對原告做出沒收生長調節劑120箱和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訴 至萊陽市人民法院,經過萊陽市人民法院一審、煙臺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煙臺市中級人民 .于2013年5月10日做出(2013)煙行終字第1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結果為:一、撤銷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2012)萊陽行初字第102號行政判決;二、撤銷萊陽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萊工商公處字(2011)第2261號行政處罰決定。煙臺中級人民法院僅僅是做出撤 銷的判決,而未做出責令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處罰。 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現行規定來看,行政機關在其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或者部分 撤銷后,其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前提是.在判決書中有責令其重新做出具體行 政處罰的判決。如果.在判決中并未有責令其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則行政機 關無權重新做出處罰決定,即使重新做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但卻是在依法 被撤消后的法無明文規定又無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做出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 四條第三款:“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 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撤 銷或者部分撤銷,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二、被告2013年7月16日的處罰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1、一事不再罰原則是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 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 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形象,體現行政處罰的公信力,保障公權與私權的 合法享有,私權不被公權任意侵害[m.hbhongyijixie.com]。多次給與處罰不僅僅有損行政機關的權威,而且會使 整個法律..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如果.判決撤銷行政 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責令其重新做出的話,行政機關重新做出處罰也是對生效 判決的不尊重。既然撤銷而不責令其重新做出,相當于確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為的不合 法性。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罰,即無法律依據,又無任何授權。違背了生效的法律判決, 為無權行為,甚至是行政公權與司法法權的傲慢對抗。 2、被告在答辯狀中主張其是將53條與55條結合起來對原告進行處罰,屬于改變處罰 的理由,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產品質量法第53條和第55條相比較而言,55條為一兜底條款,是對第53條的補充。因 而在本案中,53條為主要條款,55條為補充條款。被告2013年7月16日的處罰決定是在保留 第53條的前提下,僅僅增加了第55條的規定,以此來補強53條,為其做出對原告進行再次 處罰的行為尋求法律依據。55條僅僅是作為53條的補充,仍屬于同一理由的范疇內,不屬 于改變理由。增加、補充理由并不等同于變更,更不能等同于改變。被告認為保留53條, 增加55條對原告進行處罰,屬于改變處罰的理由,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觀點是強詞奪 理。說一個人是一個人,是說他具備了人的本質條件,而不能僅僅因為這個人多了或者少 了一個手指或者一條腿就可以說他不是人而變更或改變成其他的東西。你如要改變處罰理 由,抽掉了53條后還能處罰嗎?既然保留了基本(本質)的前提第53條,能叫做改變或者 變更處罰理由嗎?對于其2013年7月16日的處罰決定,體現了公權機關權力運用的隨意性, 公權與私權的不平等性。 第三、《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 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 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看,其適用的前提條件(處罰對象)是“其 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而本案的銷售者(原告),明知產品的標識為臺灣產 地,而該產品卻是在萊州生產的這樣的事實。這在被告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9月30日 對王某的詢問(調查)筆錄第二頁中有明確的記載:(9月2日): “問:你都是從事哪些植物生長調節劑銷售? 答:有由臺灣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臺中縣烏日鄉民生路193號生產的植物 生長調節劑、富士山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富士山梨果生長調節劑和臺灣富士山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梨果生長調節劑。 問:這些調節劑是從何處得來的?何處生產的? 答:是由一個臺灣人叫做蕭某某提供給我的,共提供了24000支,分為三種,每種8000 支,每200支為1箱,共計120箱。這三種貨都是他在萊州生產的。” (9月30日): “問:你從張某(蕭某某之妻)處訂購了多少植物生長調節劑。 答:共3種,120箱,每種40箱,每箱200支,每支含量100ml其中標稱為臺灣農業生化 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臺中縣烏日鄉民生路193號字樣的40箱,標稱為富士山科技有限公 司字樣的40箱,標稱為臺灣富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樣的40箱。 問:這些產品的真實產地在哪里:你是否查驗過相關證照 答:這些產品都是張某在山東萊州生產的,我沒有查驗過相關證照。 問?上述3種產品的包裝是誰提供的? 答:是張某與蕭某某提供的,拿樣品給我看過,我同意后,他們就給我生產加工了。” 原告作為一智力健全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產品偽造產地屬禁止銷售的產品而銷售, 不是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所列的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的情況。對原告適用第五十五條處罰不具有適用的前提條件。如同前一個處罰適用第五十 三條一樣也是不具有適用的前提條件[中法網]。前一個處罰被.撤銷,那么后一個處罰和前一個 處罰同樣對象錯誤,也應當被依法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認為:“本局經重新研究認為 ……當事人沒有本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依照第五十三條處罰,已被 .撤銷;依照第五十五條,連自己都認為沒有這樣的情節,也不能依照[中法網]。那么最終 “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予以處罰”。既然兩條 都沒有處罰的前提(對象),加起來就有了嗎?0+0=1,這就是被告的處罰邏輯,這就是 公權對私權的獨有的霸道現象。至于原告的行為是否應當處罰或者以什么理由處罰,那不 是原告方的責任或義務。 第四、被告庭審中提出了 人大法工委的產品質量法的釋義[m.hbhongyijixie.com]。原告認為,被告提交 證據應當在答辯期間提供,庭審時才予以提交,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屬形式上的無效證 據。再者,處罰決定書中也并沒有予以援引該釋義。是屬于被告臨時補充了處罰理由。不 應作為對原處罰決定的依據。 況且,人大法工委的釋義不屬于法律解釋,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中法網]。 1、基本法律第55條并沒有對故意銷售行為作出規定。法工委無立法權,其釋義僅能 在原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釋明。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范圍進行擴充意義的解釋或者說 明。 2、《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 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 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 的。 3、法律解釋的程序立法法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四十五條:法律 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 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六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 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可見,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具體含義,法工委的解釋(釋義)是不具有效力的。 綜上,無論被告做出的處罰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或者第五十五條,原告的 行為都不在處罰之列,都缺少前提條件(適用對象),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被依法 撤銷。況且再次處罰也違背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更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我國法治建設的健康發展。 懇請本案能得以依法公正的裁判。沒有程序上的正義,實體的正義就不會得以伸張。 此致 萊陽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宋緒杰 2013年11月7日 一審.作出了維持處罰決定的判決:(節錄)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王某,男,漢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萊陽市龍旺莊街道辦事處 村23號[中法網]。 被上訴人: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法網]。代表人:張力軍,職務:..。 上訴人因工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萊陽市人民法院(2013)萊陽行初字第163號判 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萊陽市人民法院(2013)萊陽行初字第163號判決書;撤銷萊陽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萊工商公處字(2013)第14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曾于2012年5月10日以《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為依據對上訴人做出過 行政處罰。后被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2013年7月16日被上訴人 又以《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為依據重新做出了處罰決定。原審.在 庭審中總結的爭執焦點為“處罰是否合法”,而在判決書中卻成了“被告的行政處罰行 為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一審.的判決都缺乏法律依據,屬于適用 法律錯誤。上訴人的銷售行為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行為,這已被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煙行終字第19號判決書所確認,同樣,該行為也不屬于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理由如下: 一、《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處罰對象中不包含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為。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是對該法第49條至53條規定的一個補充條款,是對故 意銷售行為以外的“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行為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49條: “生產、銷售……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 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 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 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 的,吊銷營業執照。”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 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 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m.hbhongyijixie.com]。 以上幾條,都是規定了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為。這樣該法第五十五條就僅僅能夠 規定主觀上不知道違禁而銷售的行為。第五十五條不包含對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為是既 防止了重復規定又使法條清明簡潔,這在中國漢語文理、法理中是唯一解釋。對上訴人 的明知產品系偽造產地而銷售的行為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中沒有規定,第五十 五條中也沒有規定。第五十五條的適用必須要對應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對上訴人 的處罰,需要依賴對應于第五十三條,沒有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相對于上訴人就失 去了存在的基礎。 被上訴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處罰,保留了基礎的五十三條,僅僅追加了一個仍然沒 有處罰對象,更需要依附于第五十三條而存在的第五十五條。能說是改變了處罰理由嗎? 在兩個法條都沒有處罰對象的前提下,一審.以“不論是否明知其銷售的產品 屬于銷售偽造產地、偽造廠名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均應當予以處罰。只不過銷售者有充 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應當處罰就要有依據,不知一審的依據何在?一審無視法律規定,想當然 地認為“不論是否明知都要處罰”,又拿不出依據。“只不過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 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這一點看,原審是基于這樣的推理:不知道違禁而銷售的行為要受處罰,明知違禁而 為之的,更應當從重處罰,況且萊工商公處字(2011)第22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煙臺 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此時,原告銷售偽造廠名、廠址的植物生長調節劑的違法 行為并未被行政機關予以處罰”。可見,沒有實際處罰到就不算是處罰。作為行政機關 也好,作為原審.也罷,無非就是你原告做出了這種行為必須要接受處罰,如論如何, 無論幾次處罰,只要是沒有實際處罰到就不算是再罰,反正是主觀上不知情的都要被處 罰,你主觀上是明知故犯,更應該接受處罰。看理是對,但法無規。成文法國家的法官 是不能夠創立法律的,說輕了是法官對具體案件的獨斷專權,說重了這是對法制的一種 踐踏。我國法制建設的阻力和障礙莫過于此。實體的正義重于程序的正義、立法司法行 政各權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民官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和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低下,對法 治建設的理解不夠和不尊重等等,所有這些對法制建設產生的阻力和影響不無..。 二、立法的缺陷。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都沒有規定生產者以外的銷售者為處罰對 象,顯然是一種立法的疏忽。第五十五條的本意是想自第49條至53條已經規定了明知違 禁而銷售的行為,利用一個兜底條款將主觀上不知道的銷售行為做出一個從輕減輕的規 定。殊不知,該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遺漏了一個生產者以外的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 為的規定,勢必造成了這兩條規定的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為無法處罰,沒有依據處罰。 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對于上訴人的行為是明知違法而無法處罰。在這兩條的規 定中,故意違法得不到處罰,主觀上不知道違法反而要受處罰,這是《產品質量法》的 一個重大立法疏漏。該法的立法缺陷不僅如此。從第五十五條規定看,有減輕處罰的規 定。適用的罰款除第四十九條以外都是處以等值以下或者幾倍以下罰款,沒有下限,那 么, 減輕怎么處罰?就罰款來說是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下限應該是我國 的法定貨幣的最小單位。一分錢還是一厘錢?流通的貨幣最小單位是分,那么要減輕處 罰的話,就只能在一分錢以下處罰。如何處罰?現實當中沒有這樣的要罰的款。如果不 予處罰,法律又規定了雖然減輕但要處罰。這樣看來從罰款上看減輕處罰的規定是形同 虛設。那只有從處罰的種類來減輕了,或者僅僅罰款,或者僅僅沒收。但是法律可不是 這樣規定的,法律規定是并處。“沒收并處罰款”。你怎么去適用減輕的規定?所以, 立法的缺陷導致了行政機關的無奈。 法律有不足有缺陷,不是你法官能夠改變的,更不能不顧法律規定依照自己的推 理作出判斷。要改變這種法律的不足或者缺陷,法律是有救濟途徑的,法律的威信和尊 嚴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它的權威性,沒有權威,不能不折不扣得到落實的法律是不可想象 的。法不能朝令夕改,立法機關沒有作出修改,自有它的全面考慮和用意。 三、法無禁止即自由 無論從行政機關的處罰,還是一審.的判決,甚至立法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常 識,都肯定是故意行為的處罰要重于不知情的行為的處罰。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 來不得任意解釋,在出現法無規定的情況下,只有立法機關才可以依法作出解釋,即便 是人大法工委的釋明也是不具有效力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無權對法律作出增刪。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推理、想當然地辦案,只能將法律規定視為兒戲, 損害了法制的威嚴。按理說,故意行為要重于不知行為,更應當接受處罰。但是,法無 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禁止即自由。這就是法與理的區別。法無禁止即自由體現了法的 嚴肅性。強要進行處罰顯示了對法律制度的不尊重。一審的判決也蔑視了上級.的已 有定性判決。 四、被上訴人是否構成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在一審的代理中代理人有過論述。 也無礙被上訴人的處罰無據,一審將其歸納為爭執焦點,無非也是轉移主題,為維持處 罰判決尋求依據而已。 綜上所述,《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的處罰對象中,不包含明知是法律禁止銷 售的產品而銷售的行為。第五十三條不包含,第五十五條也不包含。適用的兩條都是不 包含這種行為,一個0是0,一萬個0它也還是個0[中法網]。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是一個0+0=1的 處罰決定。望二審.依法裁判,不因一時一事得失而損害整個法律的尊嚴,糾正因小 失大的錯誤判決。 上訴人:王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原審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詞。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律師律師網站標 簽:行政訴訟 網上搜:行政處罰案例續(自辦案例) ※周邊律師文集: ·萊陽宋緒杰律師成功辯護傷害刑事案件-公訴機關無奈撤訴 ·官告民的二審代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 ·無奈的代理詞(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帶民事) ·行政處罰案例二審代理詞 ※相關法律問答: ·我家被盜,小偷以抓到,被盜物品錢財加起來15000左 我家被盜,小偷以抓到,被盜物品錢財加起來15000左右,xx說只賠5500.我想起訴小偷 ·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爸爸散步的時候被車撞了, 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爸爸散步的時候被車撞了,對方全責,我爸爸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現在是頭部還有積液,腿 ·涉嫌組織賣淫具體情況不清楚 涉嫌組織賣淫具體情況不清楚 ·“戴套不算強x”站著說話不腰疼 “戴套不算強x”站著說話不腰疼強x,在中國法律定義是男對女,違背婦女意愿發生性關系,這里面可能有暴力發生,也不 ·我被人騙了5千塊錢怎么辦 我被人騙了5千塊錢,報警后,警察調查找到對方調查情況屬實,對方也承認騙了我的錢,可警察也沒給我答復,對方也沒退錢 ·租賃鋪面無法轉讓,怎么,情況是這月租鋪面 情況是這月租鋪面,并給付原租賃0000的轉讓費,當時租賃協議上規定須征得房東同意方可轉租.且協議于07月到租賃時房東口頭 ·企業不配合一級建造師轉出 本人一建建造師掛靠在一家淮南企業,現在想轉出,但是對方不予配合,可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七級傷殘的賠償標準,農村戶口 我老公開車,翻車了,把我們的駕駛員傷了,現在己經一年了,現在我們在解決,他們家找人做的傷殘堅定為七級,農村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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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