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鄒XX等五名被告人因詐騙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一被告人提出偵查階段受到了刑訊逼供,經當庭查看偵查錄像,辯護人確定該被告人在偵查期間受到偵查人員違法取證的事實。故以違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之辯護意見,并且在排除該被告人違法證據情況下,全案的有罪指控證據鏈難以形成,辯護人皆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法庭提出了無罪辯護之觀點,但2013年10月原審仍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全案被告人都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后以原判存在程序不當的情形,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撤銷浙江省寧波市XXX人民法院(2013)甬東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此案辦案心得是違法證據排除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被重視這是一;其二,違法證據排除在無罪辯護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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