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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梨城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宋緒杰律師擔任其上訴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師曾代理過王某訴萊陽工商局《萊工商公處字(2011)第22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了解并熟悉案情。通過今天的庭審,對上訴的理由再作出如下幾點補充: 一、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處罰對象不包含偽造、假冒者以外的第三人銷售的情形,這已被貴院的(2013)煙行終字第19號判決所確認。第五十五條又僅僅規定了銷售者不知情而銷售的情況,適用第五十五條就連處罰者(被上訴人)都認為被罰者(上訴人)不具有這樣的情節。那么為什么還要羅列上這一條呢?無非作為處罰者認為加上這么一條就構成了改變了處罰理由。殊不知,要改變處罰理由應當是能夠構成處罰依據的理由才行。 新的處罰決定書除了增加了第五十五條和一個說明外與原處罰決定并無二致,二者對比一下不難發現,新的決定完全是為了回避.的已有生效判決、回避“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而違心的拼湊而成。 所謂的違心拼湊從其處罰的決定中“本局經重新研究認為……當事人沒有本條(55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顯露無遺。既然引用了此條規定,又強調當事人沒有本條規定的情節,這種自己剛說完就打自己的行為,這種拙劣的矛盾心態的形成一方面表明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得不到體現不肯善罷甘休的官僚心態;一方面又表現了為處罰找不到合適依據的尷尬處境。 縱觀本案,焦點就是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在不包含明知偽造、假冒產地而銷售的情形下。即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執法者是否可以按照法理或者常理來解釋法律,來補充法律?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正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類推的被取消顯示法律的進步與文明,犯罪尚且如此,違法豈能超越? 對于公民來講,法無禁止即自由,即便他的行為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后果,只要法無明文規定,就不構成違法,就不能進行處罰。適用第53條已被.撤銷,適用第55條,連自己都認為“當事人沒有本條(55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中法網]。兩個依據都不成立還要把它作為處罰依據。這種執法是執的什么法? 第二、再看一下被上訴人在新的處罰決定中是否是改變了處罰的理由(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55條實為一兜底條款。“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根據這一規定,第55條的適用前提是建立在本法第49-53條的基礎之上,沒有這幾條的基礎,就不會有第55條的出現。它是前列基礎條款規定情形以外的一個補充規定。基礎條款規定了故意行為,補充條款就只能規定故意行為以外的不知情行為。這兩種規定都是對同一事實的不同主觀方面所做的規定。基于同一事實的規定,怎么能說是不同的理由呢?況且,如果沒有53條,55條就不可能成立。在此處罰中,保留了第53條,僅僅增加了第53條的一個附屬條款,仍屬于第53條的范疇,只是補充了主觀上不知情,客觀上又能夠說明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情況如何處罰。增加、補充理由并不等同于變更、改變理由。說一個人是人,是說他具備了人的本質條件。哪怕他缺一個手指或是缺一條腿,他都是人。就是將他的手指或者腿給他復原了,他還是原來的他,人還是原來的人,而不能改變成別的什么東西。給他加上那個手指或者腿就可以說成那個人不是原來的人了嗎?從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中的說明看,雖然引用了第55條,但被上訴人也認為站不住腳的。在鄭重注明當事人沒有本條情節、否定了第55條后,仍然引用并又引用、依據了第53條,加上了一個自己都不認為是依據的依據,無非就是藉此認為這次處罰改變了處罰理由,這樣就能構成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理由。行政機關的處罰無奈昭然若揭[中法網]。煞費苦心卻弄巧成拙。 第三、代理人認為。被上訴人的此種行為,侵害了三方的法定權益:1,利用公權恣意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法無規定不違法的合法權益;2,無視審判機關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權威判決;3,將國家的法治原則,司法機關的公信、國家法治的嚴肅置于自己的任意妄為之下[中法網]。 第四、原審.,為了地方利益,或為一己之私,官官相護,置法律與不顧,任意解釋基本法律,想當然地創造法律。“不論是否明知……均應當受到處罰”,這就是一審.的判決依據。可見,原審.什么也不論,只是任憑自己的意志強行把司法權力發揮到霸道的極致。喪失了一個審判機關應有的公正、公平的,國家、機關、單位、公民值得信賴的最終裁判機構應具有的信賴。 第五、《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法律解釋的程序立法法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六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 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可見,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具體含義,法工委的解釋(釋義)是不具有效力的。況且,行政處罰是不允許罰后補充處罰理由的。 第六、立法者規定了第55條,是誤認為第53條與第49條、51條、52條一樣都具備生產者、假冒者、偽造者以外的第三人故意銷售違禁產品的行為。所以第55條僅規定了“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行為。第53條既然沒有規定明知違禁而銷售的行為,第55條又僅僅規定了,不知而違禁的行為。上訴人都不符合這兩條規定。被上訴人也這樣認為[m.hbhongyijixie.com]。那為什么還要非處罰不行呢?對于執法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于公民,法無禁止即自由。所謂的違法你必須要由法律的禁止規定,既然找不出合適的法律依據,怎么能說公民違法了呢,拿一個套不上的法條被.駁回,再拿一個自己都認為套不上的法條加上就行了?法律有疏漏可以補救,但前提必須要尊重法律。否則,任何人都可以任意曲解法律,無視法律,那么,依法治國,法律秩序,法律尊嚴全都無從談起。社會必將無法無天。 要么承認法律有疏漏,處罰無據,放棄處罰,建議立法機關修改法律。要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拿出正確的法律依據[中法網]。讓被處罰者無言以對[m.hbhongyijixie.com]。否則,這樣的處罰決定是站不住腳的,是愚弄百姓,仗勢欺人的把戲。 代理人提請,立法有疏漏或者缺陷,司法者是按照常理來推斷,想當然地裁判還是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無禁止即自由來對待?或者請求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望二審.做出明斷。 綜上所述,《產品質量法》第55條的處罰對象中不包含上訴人的違法情節,第53條也不包含,被上訴人是心知肚明的,之所以強行處罰,是行政公權力沒有得到實現的一種不甘心態。是無視法律規定,無視.判決的一種對公表現[m.hbhongyijixie.com]。更是將公民的私權置于司法公權的任意擺布之下的霸道行徑。適用第53條已然被.撤銷,加上一個連自己都認為不適用的條款又強行處罰,既蔑視了審判機關,又踐踏了法律,同時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到底意欲何為?望二審.依法裁判,不因一時一事得失而損害整個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尊嚴,糾正原審因小失大的的錯誤判決。 此致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宋緒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律師律師網站標 簽:行政訴訟 網上搜:行政處罰案例二審代理詞 ※周邊律師文集: ·萊陽宋緒杰律師成功辯護傷害刑事案件-公訴機關無奈撤訴 ·官告民的二審代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 ·無奈的代理詞(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帶民事) ·行政處罰案例二審代理詞 ※相關法律問答: ·我老公4月21日在南潯打群架,會怎么處理? 我老公4月21日在南潯打群架,會怎么處理? ·我們在唐縣三土門做建筑,由于房面裂縫,扣押了我們的建 我們在唐縣三土門做建筑,由于房面裂縫,扣押了我們的建筑器材,和勞務費,調節半年多沒有結果,也是由于不懂法,我們 ·我跟我老公關系不好已經快三年了,從認識我老公開始一直 我跟我老公關系不好已經快三年了,從認識我老公開始一直關系不合,我跟我老公結婚是我父母逼的,現在有一個一歲多的兒 ·我的借條給別人拿去了,怎么辦? 我有一個朋友以幫我討債為名把我的借條拿去了,現在他說人在外地,也不接我電話,應該怎么辦? ·買二手房已退房,中間商發信息承諾30號還款,可到現在 買二手房已退房,中間商發信息承諾30號還款,可到現在沒還,買方應怎樣維權 ·在工地干活,把腿摔斷了 在工地干活,把腿摔斷了 ·為了省過戶費而暫時立書面協議是否可行 各位律師:我家現在有這樣一個問題,情況如下、我家買了親戚的一所公產房,房本主人是男主人,這個男主人今底要出國, ·你好我想問一下分局四年他們一家人對我不聞不問,現在我想去法院 你好我想問一下分局四年他們一家人對我不聞不問,現在我想去法院起訴,法院會一次性判決離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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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