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運用“嚴重違紀”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通常的說法是“嚴重違紀”,是用人單位經常會使用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之一。而在實踐中屢屢出現用人單位以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合同,被勞動者以違法解除為由訴諸仲裁和訴訟,企業敗訴的情形。企業如何通過該條款與勞動者合法有效的解除勞動合同?本文主要從企業依據該條款解除合同產生的問題及相應的對策,對本條款進行解析。
一、企業解除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應當合法有效[m.hbhongyijixie.com]。
企業用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應當合法有效,這其中又包括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制定的程序合法以及保證員工已經知曉。實踐中,企業以該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效,往往是因為上述條件的缺失或者無效。
..種情況是企業根本沒有規章制度,因此在入職時企業不能向勞動者提供,勞動者也不可能知曉[中法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確實出現勞動者嚴重違紀的情況,只能根據法律對于一般人的要求標準來判斷,并且企業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的事實,以及對企業造成的損失等[中法網]。這對企業來說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因此企業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不僅對保障勞動者利益有效,對保障企業的利益同樣有效[m.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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