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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結果: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石斌律師擔任張某一審辯護人一審.判決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經本辯護人代書上訴狀后,二審.書面審理作出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重審,后.撤回起訴,一審.裁定準許對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撤回起訴。成功的刑事案件辯護真的來之不易!!!!!現附辯護詞,不足之處敬請閱者指正! 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一 審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某的委托,指派石斌律師擔任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的一審辯護人[中法網]。開庭前,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張某,詳細查閱了案卷,張某并申請法庭調查取證。通過2008年2月26日、27日、2008年3月26日三天的庭審調查質證,現綜合本案的全部案情,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針對本案獨立發表以下辯護觀點: 依據《刑法》..百六十八條、1999年12月25日 人大常委會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本案被告人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BB工貿公司(簡稱BB公司)的財產是否屬于AA公司的資產、是否為國有資產的問題。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將BB公司小二樓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9779.71元銀行存款、BB公司借給CC有限責任公司100000元財產,認定為AA包裝公司(簡稱AA公司)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其認定證據不足。 1、首先依法應認定BB公司的企業經濟性質及其所有者權益人即出資人為62個自然人,并非AA公司。 辯護人認為,BB公司系62個自然人用集資入股成立的,以用集資入股方式籌建小二樓作為出資成立的BB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系獨立企業法人,并非國有公司、企業,辯護人出示辯護證據一即從工商局調取的BB公司企業法人申請開業注冊登記檔案1份(共37頁)完全能夠證實,該檔案中的向某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的報告、外貿總公司給AA公司關于同意成立BB公司的批復,均表明BB公司申請登記的經濟性質就是集體所有制,資金來源職工集資25萬元,結合工商局依法核發的BB公司營業執照,足以證實BB公司法律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注冊資本為25萬元與設立申請一致;雖然當時申請時有向AA公司借款5萬元,注冊資本按30萬元的內容,但巴州工商局依法核發的BB公司營業執照足以表明注冊資本就是25萬元即小二樓實物,沒有借款5萬元,注冊資本并非30萬元,注冊資本25萬元即小二樓實物是驗資機構審計事務所依法定程序評估后認定的數額;該檔案中的巴州公證處集資協議公證書,更證實62名出資人成立BB公司所認繳的入股集資額就是25萬元人民幣,也進一步證實BB公司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綜合該檔案的全部內容足以證實B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人在法律上應為62名自然人,并非AA公司。 2、BB公司實物出資小二樓,小二樓工程款確實是BB公司出資人的入股集資款及BB公司的資金支付的,房屋所有權屬當然應屬于BB公司所有,依法不應屬于AA公司所有。 (1)收到BB公司出資人的入股集資款入股集資款共計249908元的事實客觀存在。其中AA公司籌建小二樓(成立BB公司的實物出資)1993年2月至10月代收的個人入股集資款共計198408元,有辯護人出示補充證據一證實,其中的AA公司財務科1993年10月財務憑證(.出示過的單獨收據39張存根),收據上載明款項性質就是入股集資款,證實1993年10月16日AA公司財務科代收到個人的入股集資款金額共計42468元,公訴人對該39張收據存根的客觀真實性無異議,其不認定入股集資款與客觀事實不符,請法庭予以認定;其中BB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3月18日,收到出資人入股集資款共計51500元,有辯護人補充證據二(詳見辯護人提交的補充證據二中的BB公司明細帳頁、.保存的散存票據、集資冊)證實;辯護人補充證據一、補充證據二該兩組證據證實收到BB公司出資人的入股集資款共計249908元,基本達到了注冊登記的注冊資本和某公證處公證的集資協議中出資人認繳的集資額。公訴人對實收的集資入股款的數額認定明顯不全面,且將集資入股款認定為借款顯然錯誤,不符合客觀事實。 (2)支付小二樓工程款總計為369926.5 5元,辯護人補充證據三能夠證實。其中AA公司代付BB公司小二樓工程款233456.95元,辯護人補充證據三(一)能夠證實,公訴人指控AA公司代付BB公司小二樓工程款28萬余元錯誤,公訴人指控28萬余元中的1993年9月17日112號憑證及附件尹某寫的50000元收條證據(即辯護人補充證據四),收條“宿舍樓工程款”內容,明確表明系AA公司付尹某承建宿舍樓即家屬樓的工程款,不是AA公司代付的小二樓50000元工程款,公訴人當庭認可AA公司1992年、1993年、1994年在建家屬樓,故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AA公司代付的小二樓50000元工程款事實不清,請法庭不予認定;其中BB公司1995年1月至1997年8月直接付尹某小二樓工程款共計94001.60元,辯護人補充證據三(二)能夠證實;BB公司1997年1月20日償還了AA公司墊付的小二樓工程款70000元(1997年1月20日BB公司和AA公司的銀行帳及AA公司113號財務憑證能夠相互印證),公訴人認為該70000元非償還AA公司墊付的小二樓工程款,其認為與辯護人補充證據三(二)的第(8)部分證據客觀的記載明顯不符,以上綜合說明BB公司成立后支付小二樓工程款共計164001.60元。 綜合以上事實說明小二樓工程款是AA公司1993年2月至10月代收的個人入股集資款198408元、BB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收到出資人入股集資款及自有資金共計164001.60元支付的,付款總計為369926.5 5元,與小二樓工程決算價基本吻合。 基于以上小二樓作為BB公司出資實物及小二樓工程付款資金來源,BB公司當然有權依法申請政府登記確權,1997年4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公房產權證[(97)新政房庫公房字第14XXX號]行政確權,BB公司享有所有權;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規定,房屋所有權與其土地使用權人一致的原則,1998年BB公司經市政府政(1998)XX號文批準以出讓的方式有償取得了小二樓的土地使用權,并交納了土地出讓金1萬余元,并辦理了土地證;小二樓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均經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確權應屬于BB公司,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不屬于AA公司,也就不屬于國有資產。起訴書就認定小二樓土地價值102510.08元,訴稱經評估,但未向法庭提供其證據目錄中相關鑒定結論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公訴人應出示證據證實指控事實的規定,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BB公司59779.71元銀行存款屬于62個出資人集體所有的財產,不屬于AA公司財產,更不屬于國有資產[中法網]。 4、公訴機關認定BB公司借給CC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呂某個人100000元錯誤,從公訴人提供的借款協議看,BB公司借給CC有限責任公司并非呂某個人100000元;且將該100000元認定屬于AA公司錯誤,應屬于BB公司集體所有的財產,不屬于AA公司財產,更不屬于國有資產。 5、從公訴人出示的BB公司分紅表也完全證實B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人就是出資人,更說明BB公司財產不屬于AA公司,更不屬于國有資產。 BB公司小二樓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9779.71元銀行存款、BB公司借給CC公司100000元的所有者權益人,依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年9月9月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第四條..款 “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規定,應屬BB公司出資人,不應屬于AA公司。《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公訴人指控BB公司名義上為集體企業實為國有企業的認定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其認定沒有事實根據且更無法律依據,該認定明顯錯誤剝奪了BB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公訴人進而指控BB公司的相關財產為AA公司的國有資產的觀點顯然不能成立,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指控不應當支持[m.hbhongyijixie.com]。 二、起訴書將BB公司小二樓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9779.71元銀行存款流轉至DD公司認定為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行為,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被告人張某并非B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為BB公司法定代表人,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王某;依據BB公司章程第六條、第十四條證明,王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職權是: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重大經營事項,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等職責。結合小二樓工程結算書、尹某提交的頂替小二樓工程發票上的王某簽字,足以證實王某在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故BB公司處理公司事務、處分財產,小二樓產權流轉、59779.71元銀行存款轉移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被告人張某的職權行為,更不能認定為被告人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 。公訴人也無相關合法客觀有效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偽造、指使他人將BB公司財產處分的事實,故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將BB公司小二樓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59779.71元銀行存款流轉至DD公司認定為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行為,很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被告人張某不存在在BB公司中濫用職權行為。BB公司的以上資產并非AA公司的資產,以上資產的權利人不同,BB公司與AA公司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經濟性質的獨立企業法人,BB公司為集體企業并非國有公司、企業,故被告人張某不具備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中其在BB公司應當具備的國有公司人員主體資格。 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發布)的規定,根本就無法將集體企業BB公司的以上資產納入國有公司AA公司2001年改制時的資產進行評估,更談不上起訴書所稱的BB公司的以上資產均未納入AA公司改制時的資產進行評估,造成AA公司財產損失的可能。 三、辯護人認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是 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168條修訂后確定的罪名,《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頒布施行的,其無溯及力,即便1998年小二樓產權流轉、59779.71元銀行存款轉移、借給庫爾勒CC有限責任公司100000元的行為能夠認定為被告人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因BB公司屬于集體企業,不屬于國有公司企業,從《刑法》第168條修訂后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上看,被告人張某不具備該罪中其在BB公司應當具備的國有公司人員主體資格;即便能夠認定為被告人張某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行為,因BB公司財產的流轉行為是發生在《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頒布施行之前,從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上而言不應追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中法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3]167號)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瀆職犯罪的法律適用,對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實施以前發生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瀆職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認為參照該規定亦不應追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四、起訴書指控AA公司支付綜合服務樓工程款、相關費用824740元及其土地592311.43元損失,并認定AA公司在改制時未將綜合服務樓工程款、相關費用及土地價值評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起訴書指控AA公司支付綜合服務樓工程款及相關費用824740元損失,并認定AA公司在改制時未將綜合服務樓工程款、相關費用評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中法網]。 (1)辯護補充證據六證實通過AA公司支付綜合樓款為674520元,其中補充證據六(一)證實用倉儲費暫付綜合樓相關工程費用42040元,證據六(二)證實支付綜合樓工程及相關費用款632500元,并非起訴書指控的824740元[中法網]。且公訴人指控AA公司支付綜合樓款824740元資金來源證據不足,從公訴人出示的綜合樓申報立項、1999年7月30日計委以計建綜[1999]XX號文批復等證據看,批準項目為自籌基建,資金來源單位自籌、職工集資建造綜合服務樓;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中有施工單位某三建3張收據明確寫著是收到DD公司工程款30萬元;究竟通過AA公司支付的674520元工程款是否就是AA公司的資金,從證據上看存在矛盾,結合公訴人出示的以資金短缺,無力籌集工程所需資金為由的項目變更到DD公司的審批文件,以及DD公司為綜合樓籌集集資718000元的事實(辯護補充證據五可證實),不能確定AA公司支付了綜合樓全部工程款及相關費用,不能排除DD公司支付綜合樓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的事實。故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AA公司支付綜合服務樓工程款及相關費用824740元損失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通過AA公司支付綜合樓款632500元中的395000元[見辯護補充證據六(二)],辯護補充證據八中的AA公司改制資產評估報告書(評字[2001]XX號)評估報告表3—9第1頁完全可以證實無論以何種形式做帳最終是作為AA公司改制時的資產395000元進行了評估,并未對395000元資產漏評,未造成AA公司改制時395000元資產流失,某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對AA公司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國資字[2002]XX號)也對該評估報告依法進行了確認,起訴書指控未評估造成損失顯然不能成立。 (3)通過AA公司支付綜合樓款632500元中的237500元[見辯護補充證據六(二)],作為AA公司2001年依法解除與畢某、張某、郭某、鄭某、高某人勞動合同..,依據公司文件給這5人抵付了經濟補償金及安置費共計237500元,辯護補充證據七中的AA公司解除與畢畢某、張某、郭某、鄭某、高某5人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及給付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文件依據、給付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的確認表、外貿AA包裝公司改制方案、決議、會議記錄完全可以證實;5人經濟補償金及安家費共計237500元作為各自在DD公司的入股集資款轉入,辯護補充證據五(四)即DD公司2001年6月1日3號憑證及畢某、張某、郭某、鄭某、高某5人5張收據存根,足以證實2001年6月轉入DD公司關于畢某、張某、郭某、鄭某、高某5人的入股集資款237500元。公訴人辯稱AA公司解除與這5人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及給付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文件、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的確認表是虛假的、損害公司利益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認為,解除與5人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文件是公司開會決定的,是公司行為并非被告人張某虛構、偽造的行為,解除5人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的確認表、均有5人的簽名確認,是5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再說AA公司及EE商貿公司再沒有與5人辦理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也未安置或另行給付經濟補償金,外貿AA包裝公司改制方案、決議、會議記錄完全可以證實5人沒有參與改制,外貿AA包裝公司改制時5人已不是外貿AA包裝公司職工;公訴人提交并宣讀的畢建華的筆錄內容,證實畢某向DD公司要過其作為入股的補償金,進一步說明計發補償金和補償金轉股是客觀的事實[中法網]。AA公司給這5人計發補償金和安家費共計237500元,是依法解決這5人安置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損害公司的行為。如按公訴人辯稱成立,這5人的權益誰來保護,請法庭明斷。已抵付5人的補償金和安家費共計237500元,已不屬于AA公司的資產,也不屬于負債,按規定不應當評估。 2、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濫用其擔任AA公司經理的職權,將綜合服務樓產權、土地無償轉讓給DD公司,造成592311.43元財產損失,并認定AA公司在改制時未將該土地價值評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濫用其擔任AA公司經理的職權,將綜合服務樓土地無償轉讓給DD公司無充分的證據證實,但公訴人出示的證實地轉到DD公司證據中第7部分的馬某筆錄(偵查卷7第62頁)陳述辦地的無公章手寫的請示及協議三份是趙某寫的,趙某是AA公司..,其也是AA公司領導,其身份應是國有公司人員,可以認定土地轉到DD公司的行為是趙某、馬某兩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充分的證據證實張某濫用其擔任AA公司經理的職權實施了土地轉到DD公司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關于被告人張某濫用其擔任AA公司經理的職權,將綜合服務樓土地無償轉讓給DD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公訴人關于被告人張某有能力辦的推定說法更不能成立。 (2)辦理綜合服務樓土地5013.64平方米(7.52畝),是經庫爾勒市人民政府批準,DD公司2000年1月28日依據政發(1999)171號文、土發(2000)003號文以出讓方式有償取得綜合服務樓相關5013.64平方米(7.52畝)土地30年期限使用權,DD公司向政府交了103934元出讓金及土地手續、繳納購地費用,并辦理了土地證,并非公訴人辯稱的無償取得土地,該地DD公司是通過政府的行政確權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合法取得的,不應認定為通過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取得的,DD公司依法應當享有該地的使用權,辯護人認為土地權利取得合法與否不應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認定的,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宜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干預。 (3)綜合服務樓土地5013.64平方米(7.52畝)土地經政府依法確權給DD公司后,DD公司享有地的使用權,該土地資產并非AA公司的資產,土地權利人不同,DD公司與AA公司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獨立企業法人,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發布)的規定,AA公司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本就無法將該土地資產納入AA公司2001年改制時的資產進行評估,更談不上起訴書所稱的該土地資均未納入AA公司改制時的資產進行評估,造成AA公司財產損失。 (4)起訴書就認定綜合服務樓土地5013.64平方米(7.52畝)土地價值592311.43元,訴稱經評估,但未向法庭提供其證據目錄中相關鑒定結論證據,其實公訴人也當庭陳述偵查中未作土地價值評估鑒定,是按2001年AA公司改制時的相關地價計算出來,但該地2000年1月28日依法流轉到了DD公司,公訴人按2001年地價計算出來的土地價值并不能證實2000年1月土地流轉時土地的價值,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應有證據及證據應具備關聯性的規定,公訴人指控5013.64平方米(7.52畝)土地價值592311.43元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土地價值592311.43元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五、綜合服務樓建設手續、產權的變更問題。 綜合服務樓建設手續、產權的變更是基于DD公司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AA公司無工程資金DD公司籌集資金的事實而依程序變更的,并非無緣無故,并非公訴人所稱的虛構理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指使馬某辦理變更手續事實不清,僅憑馬某的證言不足以認定。 六、XXX號轎車問題。 公訴機關認定XXX號車為AA公司資產,改制時未評估,但2002年AA公司經政府批準改制為EE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公司)債權債務由EE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承繼,也就是說XXX號車應由EE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承繼;且車輛為控辦無法登記到AA公司,是公司領導開會決定車輛登記到江建明名下,這些事實有公訴人提供的江某證言筆錄可以證實,辯護人認為車輛登記到江某名下不應認定為被告人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AA公司改制時因車主無法登記為AA公司無法評估,辯護人認為車輛因無法評估而未評估,不應歸責為被告人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公訴人推定為被告人張某個人的濫用職權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制后還是由EE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即僅憑此項張某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七、被告人張某在AA公司的行為是否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問題。 公訴人出示的指控被告人張某個人的濫用職權行為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紀檢部門轉辦函件、及聯名舉報信中的所說的事項,即下崗職工費、補償費、與有關的某公司320萬元土地轉讓款、26輛車的問題、照相機的問題是否屬實沒有出示相關證據證實,公訴人以此來指控張某個人的濫用職權行為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根本沒有事實根據,辯護人認為有關.、紀檢部門轉辦函件只是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查證,在檢察機關未能查證屬實時,并不能證實張某個人的濫用職權行為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AA公司的大部分職工都在改制時按改制方案進行了安置,其中趙某、高某、李某等人因連續曠工于2004年4月9日被EE公司除名,并非公司不安排就業(見辯護補充證據十2004年4月10日巴州日報6版),公訴人關于未安置AA公司職工的說法無據。 八、AA公司改制時改制資產評估報告書(評字[2001]XX號)證實評估時就AA公司對包裝制品廠負債230997.19元、對某棉紡廠負債388585元、對某棉麻公司負債270000元,總計889582.19元的負債未評估(見辯護補充證據八),結合改制時以負的42.94元(見辯護補充證據七AA公司改制方案)改制的事實,說明AA公司改制時的負債應為141萬余元,這些虧損損失的原因并非被告人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所至 。 九、公訴人要求對轉入DD公司的資金、小二樓及所在地塊、AA公司支付到綜合服務樓的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綜合服務樓下5013.64平方米土地、BB公司借款等財產追繳,適用法律錯誤,公訴人是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要求的,暫且不論以上財產公訴人指控權屬事實是否清楚,本案的事實是以上財產并不是被告人張某所得,公訴人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所用法律錯誤 。 十、起訴書指控DD公司為張某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與事實不符,從公訴人出示的DD公司股東的1999年至2003年集資入股分紅表看有20余人,都是原BB公司的出資人,且每人手上持有股東出資證,并非張某等人實際控制DD公司。 綜上所述,公訴人指控的被告人張某行為,不具備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客觀等構成要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張某有罪,公訴人指控的行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求。依據 《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有鑒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綜合本案情況對被告人張某依法應作出無罪判決處理,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保護BB公司、DD公司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益,保護被告人張某的合法權益。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參考采納。 辯護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斌 律師 2008年3月26日。...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石斌律師網站標 簽:律師動態, 法治評論, 刑事辯護 網上搜:石斌律師曾成功辦理張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周邊律師文集: ·新疆庫爾勒律師代理的敲詐勒索案從輕緩刑辯護成功 ·庫爾勒律師代T某訴某局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代理詞 ·新疆石斌律師代理某醫院應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勝訴案一審代理詞 ·J某故意x人罪案一審辯護被法院采納,結果判三緩五 ※相關法律問答: ·商家不履行合同該怎么辦 在門店定制的移門,款式被弄錯了,商家不承認自己的錯,錢已經付了,wo該怎么辦 ·珠暉區湘桂鐵路復線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指揮部強壓安置房使用鐵制扶攔桿陽臺 2014年9月,珠暉區湘桂鐵路復線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指揮部,與我們簽訂房屋拆遷合同時,口頭承諾安置 ·我是滄州人,婆家是遵化南新店子鎮 5月4號上訴,24號開庭沒開成,因對方沒來,離婚的條件不充足所以我撤訴了,讓我兩年以后在上訴,請問我還能繼續上訴嗎 ·環境污染,住房前碾米廠嚴重污染請求村委主任書記交 住房前碾米廠嚴重污染,請求村委主任書記交涉未果,怎么辦?上訴的話,又怕影響我爸的工作(我爸教書)。能否請求環保部 ·輕傷,如果驗傷報告公安局不允許給我們是否我們有權要求給我們看當時驗傷報告在醫不是 如果驗傷報告公安局不允許給我們是否我們有權要求給我們看當時驗傷報告在醫不是指定驗傷醫院)的醫生寫送到市醫指定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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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