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m.hbhongyijixie.com]。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實踐中,非舉債方可以通過收集日常生活開支明細等證據,證明共同生活的實際費用以及說明無對外舉債之必要,從而將款項用途的舉證責任交由債權人和舉債人,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之目的。
2、因投資虧損而產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3、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舉債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適用第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
5、未經審判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不得直接在執行程序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6、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7、誘騙對方簽字不符合"雙方合意"。
8、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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