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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罪、開設*場罪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一、《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博罪;開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博或者以*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 高人民法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為依法懲治*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博”: (一)組織3人以上*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博,*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博,參*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中法網]。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博 ,或者為*博 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場”。 第三條 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博、開設*場,以吸引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博,或者開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博犯罪中用作*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博犯罪的,*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博用具、*博違法所得以及*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博論處。 三、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0]40號) (2010.8.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 為依法懲治網絡*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網上開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博視頻、數據,組織*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場”行為: (特別注意:建立 用于*博,沒有數額要求,即可構成開設*場罪,數額只是情節嚴重的判斷依據) (一)建立*博 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博 并提供給他人組織*博的; (三)為*博 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博 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博 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博 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博 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于網上開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博 ,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博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博 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博 投放與 、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博 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博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m.hbhongyijixie.com]。 三、關于網絡*博犯罪的參*人數、*資數額和 代理的認定 *博 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人數。 *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于開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博 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博 的代理。 四、關于網絡*博犯罪案件的管轄 網絡*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博 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博 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博 代理人、參*人實施網絡*博行為地等。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網絡*博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網絡*博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 高人民法院和 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五、關于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偵查機關對于能夠證明*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 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復制、固定。 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復制、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制、固定的電子數據一并隨案移送。 對于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博 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復制、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博機開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3.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軍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 為依法懲治利用具有*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開設*場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利用*博機組織*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博機)組織*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場”行為。 二、關于利用*博機開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博機組織*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博、開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博機組織*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款..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博、開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博機,*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資數額、參*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博機開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雇參與*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三)為開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四、關于生產、銷售*博機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關于*資的認定 本意見所稱*資包括: (一)當場查獲的用于*博的款物; (二)代幣、有價證券、*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 (三)在*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六、關于*博機的認定 對于涉案的*博機,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并予以認定。對于是否屬于*博機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檢驗報告[中法網]。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 七、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辦理利用*博機開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場從事接送參*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m.hbhongyijixie.com]。對設置游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不以違法犯罪論處。 八、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理 負有查禁*博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包庇、放縱開設*場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利用*博機開設*場犯罪的,從重處罰。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4年3月26日 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六合彩"*博案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各市、縣.: 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博的違法犯罪活動突出,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各級公檢法機關要認真貫徹..領導同志關于“重錘打莊家,懲治保護傘”的指示精神,堅持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堅決打擊取締“六合彩”*博活動。為了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依法打擊犯罪,現就辦理“六合彩”*博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利用“六合彩”進行*博活動的定罪處罰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招引他人進行“六合彩”*博活動的莊家、*頭,應依法從嚴懲處[中法網]。對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在2萬元以上的,依據《刑法》第303條之規定,以*博罪追究刑事責任。接受投注的人數少,投注金額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據《廣東省禁止*博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明知莊家、*頭進行*博活動,仍多次幫助收注登記、結算以及交接*款并從中漁利的行為人;明知莊家、*頭利用“六合彩”進行*博活動,而多次或長期為其提供*博活動場所的,以*博共犯論處。 對以“六合彩”*博為誘餌,收取投注款后攜款潛逃的,應依照《刑法》第266條的有關規定,以詐騙罪論處。 對“六合彩”*博活動中的一般參*人員,原則上不以犯罪論處,在做好取證工作,責令具結悔過后,可視其情節從輕或免除處罰,但對其中以*博為生或主要經濟來源者,應以*博罪論處。 二、關于非法制售“六合彩”宣傳資料的定罪對非法印制、銷售“六合彩”*博“小報”、“圖書”等*博宣傳資料的行為,按照 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其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界限,應依照該解釋第12條、13條、14條、17條的規定予以認定。“六合彩”*博活動的莊家、*頭,為組織、操縱*博活動而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銷售“六合彩”*博宣傳資料,數量較大,已構成犯罪的,應予以數罪并罰。 三、凡因“六合彩”*博或非法經營活動引發其他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依法予以數罪并罰。 四、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六合彩”*博或非法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對充當“六合彩”*博的“保護傘”,構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五、對“六合彩”*博或非法經營犯罪的懲處,要在適用自由刑的同時,依法適用財產刑,從經濟上打擊犯罪分子[中法網]。 六、關于辦理利用“六合彩”*博案件中的證據當前,在辦理利用“六合彩”*博案件過程中,發現涉案人員故意銷毀證據,莊家、*頭以及參*人員以綽號、別名或利用不記名的充值卡、儲值卡、IC卡等 卡收注、投注的情況十分普遍,給取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原則,不要過分糾纏枝節問題。對于那些沒有涉案人員供述,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也應予以認定。 七、辦理利用“賽馬”、“足球賽”等其他形式進行*博的案件,參照以上意見執行。。...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張昌偉律師網站標 簽:刑事辯護 網上搜:開設*場了,被抓怎么辦,*博被抓怎么辦 ※周邊律師文集: ·寶山刑事律師--袁博律師辦理非法經營罪 ·寶山離婚律師--袁博律師離婚案件總結 ·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 ·離婚時十大房產糾紛問題詳解 ※相關法律問答: ·你好,我是聯通合同工 你好,我是聯通的一名合同員工,現在遇到公司裁員,我們已經被列如被裁員行列,但是因為我們合同沒到期,公司就打算給 ·關于公司物品移交問題 你好,公司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和我解除勞動合同,還有車,電腦等物件未移交,公司讓我7月24日前移交,否則,將通過法律手段 ·被騙,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求求你們了。(沒有簽合同))我的妹妹在一家“格蕾絲”鞋店打工,7號有9天時間,在他剛去的時候老板 ·移動違約金,4年前的移動手機號沒有辦理銷號業務 4年前的移動手機號沒有辦理銷號業務,現在收到催繳違約金通知,叫我付違約金,那個號碼現在已經被另外一個機主使用,欠 ·你好張律師,我對象出了點事現在看守所里了,我聽說是因 你好張律師,我對象出了點事現在看守所里了,我聽說是因為放款要賬他是中間人具體啥事我不知道我也聯系不上他,聽說只 ·我動用公款,過了三天后,還給公司。會不會判刑 我動用公款,過了三天后,還給公司。會不會判刑 ·做人流可以開建休單嗎但是不想公開 做人流可以開建休單嗎但是不想公開 ·樓下下水道堵了造成損失,樓上未入住的需要賠償嗎? 樓下下水道堵了造成損失,樓上未入住的需要賠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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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1:59